(2014)鄂谷城盛民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吴某、胡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谷城盛民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吴某,农民。申请人胡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某、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黎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某、胡某因民间借款纠纷,经谷城县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胡某定于2014年1月15日偿还吴某借款1500元。二、本协议一式三份,上列当事人各一份,南河镇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熊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