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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李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隋 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