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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组织机构代码78109803-8。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组织机构代码78307468-9。法定代表人:杨正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厚,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3)谢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权利,上诉人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77元,减半收取4588.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精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