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颜路与李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6号原告颜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枣矿集团。被告李某,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