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颜路与李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6号原告颜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枣矿集团。被告李某,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