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宋红玉与郑永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玉,郑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峡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宋红玉。被执行人郑永富。申请执行人宋红玉与被执行人郑永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永富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7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