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建阳市徐市新屯加油站与付瑞梅、谢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阳市徐市新屯加油站,付瑞梅,谢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建阳市徐市新屯加油站。投资人倪德良,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瑞梅,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良友,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徐市新屯加油站诉被告付瑞梅、谢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阳市徐市新屯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建阳市徐市新屯加油站承担。审 判 长 刘玉芹人民陪审员 林 雁人民陪审员 王美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员吴军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