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冷建平伪造案简易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常鼎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湖北省孝感市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3)第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启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丹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8年,邓某某与张某某在鼎城区武陵镇一区德安13组向刘湘萍买了一栋私房,并于同年将该房子推倒重建成一幢6层的房子。2010年上半年,邓某某找到被告人冷某某,委托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给冷某某76000元的办证费用。因邓某某、张某某翻修房屋时未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无法办理房产证,于是冷某某到桥南市场前面找到一名流动办假证人员伪造了一份邓某某老房子的前业主刘某某的《委托公证书》,冷某某在明知办不出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某的原规划许可证、伪造的《委托公证书》以及相应资料交到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请该局产权股股长杨某帮忙为该房屋办理房产证,之后为邓某某办出了户名为刘某某的房产证。二、2009年,曹某某与罗某某通过鼎城区琴峰房地产中介公司在鼎城区武陵镇严家岗五组榆树巷买了一栋二间三层的私房,后来曹某某又将该私房改建成一幢五层的房子。房子修好以后,曹某某就找到被告人冷某某,委托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给被告人70000元办证费用。因曹某某改建房屋时未通过规划部门审批,也没有国土证,故无法办理房产证。于是冷某某到桥南市场前面找到一名流动办假证人员伪造了五本证号分别为常鼎国用(2011)第7654号、第7655号、第7656号、第7658号、第7659号的假土地使用证,并将复印件以及曹某某提供的相关资料交到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请该局产权股股长杨某帮忙为该房屋办理房产证,之后为曹某某、罗某某办理出了房产证。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余某某、邓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洪山派出所干警出具的抓获被告人冷某某经过、刘某某的房产档案、曹某某的售房协议、肖某某、雷某某、何某某、匡某某、陈某某五户房产档案,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档案查询证明、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二年以下管制。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给他人房屋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冷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冷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管制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冷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启钦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