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贺文博与刘景尧、刘迎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博,刘景尧,刘迎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贺文博。被告刘景尧。被告刘迎选。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博诉被告刘景尧、刘迎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文博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文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贺文博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