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贺文博与刘景尧、刘迎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博,刘景尧,刘迎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贺文博。被告刘景尧。被告刘迎选。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博诉被告刘景尧、刘迎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文博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文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贺文博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