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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万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玲,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则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5-16日,被告人李万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采伐自己种植在来宾市兴宾区高安乡杨村温屯棺材岭的桉树林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勾绘测算,李万玲滥伐的尾叶桉林木面积2.1亩,活立木蓄积量为11.8立方米。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万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万玲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万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16日,被告人李万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采伐自己种植在来宾市兴宾区高安乡杨村温屯棺材岭的桉树林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勾绘测算,李万玲滥伐的尾叶桉林木面积2.1亩,活立木蓄积量为11.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克、梁某新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高安乡杨村村委温村尾叶桉被砍伐现场勘验报告,书证有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林政办出具的证明、杨村村委证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自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万玲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万玲具有自首情节仅有被告人李万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无法形成证据链,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万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万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万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洪玉婷二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小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