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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敏与被执行人沈庆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敏,沈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敏,身份证号码230826195011220029,女,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31委2组116号。被执行人沈庆光,身份证号码230826197905091413,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梨丰乡东河兴国村富民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商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玉敏与被执行人沈庆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刘玉敏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桦法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沈利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