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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刑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尹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053号罪犯尹亮,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马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0326元(已支付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25日、2010年3月15日二次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2年6月27日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尹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保洁工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积极协助干警维护好号房与车间的环境卫生,保障监区干净整洁,其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2013年8月2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该犯父母自2005年11月开始至今,每月支付200元赔偿款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附收条及银行凭条。2013年9月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政局出具该犯父母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证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记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尹亮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尹亮在2012年6月减刑以来的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父母代其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