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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陆志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445号罪犯陆志军,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志军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陆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陆志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志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19个嘉奖;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3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志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志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