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闫正聚李秀平等与刘兴君河南省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正聚,李秀平,庄恒燕,闫晗悦,闫煜凯,刘兴君,河南省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闫正聚。申请人:李秀平。申请人:庄恒燕。申请人:闫晗悦。申请人:闫煜凯。法定代理人:庄恒燕,。被申请人:刘兴君。电话。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路中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兴君驾驶肇事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P×××××/豫P×××××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兴君驾驶肇事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南省周口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P×××××/豫P×××××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扣押在交警五莲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