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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尤新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尤新,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朱尤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尤新诉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6日通知原告朱尤新应于2014年1月2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0800元,但原告朱尤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