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金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陈风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陈风雷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金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凌云路武警医院南100米路东。代表人吴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重远,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风雷,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风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陈风雷于2013年7月23日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支付陈风雷保险金25000元。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舞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重远,被上诉人陈风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2年2月5日,陈风雷豫DA46**车在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12年3月28日,陈风雷所有的豫DA46**车致受害人刘桂荣受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风雷向刘桂荣支付医疗费25000元。该事故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桂荣的各项损失共计110102.24元,该损失应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A46**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赔付,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赔付时应将陈风雷垫付的25000元予以扣除,即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应赔偿刘桂荣各项损失共计85102.24元,陈风雷垫付的25000元,应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陈风雷支付。原审认为,陈风雷与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存在交强险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陈风雷驾驶的豫DA46**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桂荣受伤,刘桂荣的各项损失共计110102.24元,应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A46**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赔付。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赔付刘桂荣损失时应将陈风雷垫付的25000元予以扣除,即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应赔偿刘桂荣各项损失共计85102.24元。故本案陈风雷垫付的25000元应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陈风雷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陈风雷保险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超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25000元,并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陈风雷承担。理由是:陈风雷在刘桂荣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刘桂荣垫付医疗费25000元,而当时刘桂荣实际发生医疗费为55468.64元。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已履行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超额赔付了交强险中的医疗费。陈风雷再以保险合同起诉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垫付款,无事实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原审判决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陈风雷辩称,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另查明:1、陈风雷在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为其所有的豫DA46**号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5日0时起至2013年2月4日24时止,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2、刘桂荣、陈风雷与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认定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应赔偿刘桂荣各项损失共计85102.24元。陈风雷垫付的25000元,应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陈风雷支付。本院认为,2012年3月28日,陈风雷驾驶豫DA46**号车与刘桂荣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桂荣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风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桂荣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该判决书还认定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应赔偿刘桂荣各项损失共计85102.24元,该判决已扣除陈风雷垫付的25000元,故应由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陈风雷赔付。刘桂荣的各项损失85102.24元与陈风雷垫付的25000元,共计110102.24元,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122000元,故原审判决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陈风雷垫付款25000元,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律规定并未区分各分项限额。故大地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称其对超出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范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