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济民申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庆臣与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庆臣,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申字第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庆臣,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长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喜光,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晓花,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长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忠,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王庆臣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1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庆臣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根据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济经企业字(2000)253号《关于对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改制为济南鲁运有限公司的请示的批复》、济南市交通局济交综(2000)1号《关于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批复》进行企业改制,2000年8月改制为济南鲁运有限公司,2002年4月更名为新国线济南运输有限公司。改制之后,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仍然存在。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集体(2006)20���《关于对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集体产权改革立项的批复》,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于2008年8月经第十四届十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三运公司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王庆臣涉及本案的劳动争议发生在上述改制的2000年至2008年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此类纠纷应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庆臣的起诉正确。王庆臣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庆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庆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