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刘小江行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油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沈炜,大队长。被执行人刘小江。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管理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元标的款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油非执审字第113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