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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中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曲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义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刑执字第82号罪犯曲义,男,汉族,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刑重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曲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曲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表扬两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王天立代理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