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XX对本院(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3-2号执行裁定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湖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4号异议人(案外人)李XX。申请执行人湖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广公司)、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XX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XX称,2012年2月,异议人与本案被执行人X屋公司商议,由被执行人以名义股东身份与异议人共同向天津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威公司)增持股份,随后由异议人全部出资,X威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形成章程修正案。为明确被执行人名义持股这一事实,双方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明确记载了被执行人为名义持股,未实际出资。并且,事实上被执行人也未实际参与X威公司的经营管理,该事实其他股东均可证实。综上,贵院冻结的股权实际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解除。本院查明,原告XX公司与被告X广公司、X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X广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XX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900万元,X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XX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受理案号为(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3号。2013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3-2号执行裁定,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X屋公司在X威公司享有的11.28%股权。另查明,X威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X屋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2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1.28%。该公司与X屋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X屋公司出资额为128万美元,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28%。其出资额经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XX公司与被执行人X广公司、X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X屋公司在X威公司享有的11.28%股权,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李XX虽异议称,该11.28%股权,系由异议人实际出资,以被执行人X屋公司名义持股,该被执行人对代持股份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处置权。但X威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三章第十一条及该公司与X屋公司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均载明,X屋公司出资额为128万美元,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28%,其出资额经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因此,异议人李XX要求对本院(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3-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XX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巴 雷代理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