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某,城镇居民。被告阚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