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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某,城镇居民。被告阚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