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xx,女。被告范xx,男。原告张xx因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冷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