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622号申请人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蔡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6228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闫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