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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57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程煦栋,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兹聂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46.32元(其中物业费本金66406.32元,案件受理费733元,执行费907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