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明华申请执行朱刘成、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华,朱刘成,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刘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云,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明华与被执行人朱刘成、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米易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由朱刘成支付杨明华民工工资32000元、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刘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朱刘成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刘成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杨明华,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米易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云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