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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邦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潘培青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华邦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潘培青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573号原告:金华市华邦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里洋。被告:潘培青。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华市华邦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培青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邦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