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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邓小波与吉方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波,吉方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232号原告邓小波,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吉方才,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波诉被告吉方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波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光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浪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