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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付保文与刘兰华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4号付保文:你与刘兰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兰华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刘兰华支付人民币25,270.00元。(2)向申请人刘兰华支付逾期付款的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28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联系人:刘中如电话:0314-551****、138XX****XX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