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号京华科影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韦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