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永坤与徐楚力、高桂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坤,徐楚力,高桂芬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970号原告黄永坤。被告徐楚力。被告高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坤诉被告徐楚力、高桂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永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黄永坤负担。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