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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永坤与徐楚力、高桂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坤,徐楚力,高桂芬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970号原告黄永坤。被告徐楚力。被告高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坤诉被告徐楚力、高桂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永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黄永坤负担。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