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刑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江勇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093号罪犯江勇,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东至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江勇违法所得1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江勇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池刑终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江勇违法所得1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后于2011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江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及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积极肯干,勤学工艺技术,完成劳动定额并超额完成任务,在调整到教育科劳动岗位后,能按质按量地完成警官分配的劳动任务。该犯共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被评为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江勇予以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江勇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