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高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中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良彬,执行董事。被告高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民主街**号。法定代表人孙洪,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叶姗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