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李文新,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人李文光,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申请人李文聪,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系姐弟关系,李文新的妹妹李文利于1972年7月7日出生,现系美国公民,护照号码304456958。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李文利都是李建人、陈玉玲两夫妻的婚生子女,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的父亲李建人于2003年12月2日去世,母亲陈玉玲于2012年10月7日去世。被继承人李建人、陈玉玲留有遗产有:1、位于顺昌县双溪中山西路32-1号融华世家2座503室安置房一套,该安置房房产证、土地证尚未办理;2、位于顺昌县城西锦坊小区7#A楼705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安置房证为:(2001)顺选房证字第025号,该安置房房产证、土地证尚未办理。被继承人李建人、陈玉玲的法定继承人只有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李文利四人,李文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馆办理了(2013)纽领认字第0012918号声明书,声明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因财产继承纠纷于2014年1月6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李文新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建人、陈玉玲留有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由申请人李文光、李文聪共同继承。二、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共同确认继承发生后,上述遗产的权属为:位于顺昌县双溪中山西路32-1号融华世家2座503室安置房归申请人李文聪单独所有;位于顺昌县城西锦坊小区7#A楼705室房屋归申请人李文光单独所有。三、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保证被继承人李建人、陈玉玲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他们三人及已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李文利共四人,今后如出现被继承人李建人、陈玉玲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及已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李文利共四人承担。四、申请人李文新同意申请人李文光、李文聪各自自行到房管所、土地部门办理上述属于自己继承的房屋产权权属变更登记相关过户手续。现因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于2014年1月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文新、李文光、李文聪因财产继承纠纷于2014年1月6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邦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林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