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中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赵一梅与高承英、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一梅,高承英,李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中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一梅,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承英,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平,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高承英之妻。上诉人赵一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2013)民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一梅于2014年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一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上诉人赵一梅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忠清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亚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