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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东民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月与孙洪旗、孙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孙洪旗,孙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东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吴月,学生。法定代理人吴宗和(吴月之父亲),男,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旗,农民。被告孙华,成年。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开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13楼01-03单元、14楼。负责人万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诉被告孙洪旗、孙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洪旗、孙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月承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刘干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