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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晓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6号原告何晓尊,女,汉族,1965年4月19日生,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田秀敏,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组织机构代码:57281770-2。负责人顾德银,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何晓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树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晓尊的委托代理人田秀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晓尊诉称,原告系冀BW26**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于2013年2月15日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13000元,保险期为一年,自2013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且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是不计免赔率的,并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保险费。2013年8月30日9时10分,原告的司机王强驾驶冀BW26**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唐山市丰南区老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老205国道与新2**国道交口处时,该车前部撞到前方行驶的冀BQ27**/冀BBH**挂重型半挂车后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被告现场勘查,认定王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车损105085元,鉴定费3152元,施救费2000元,拆解费10908元,共计121145元。原告申请理赔时被告拒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211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辩称,原告应该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且在合法的期限内,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拆解费不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原告主张的车损过高,我司定损为65795元,请法院对于过高部分予以剔除;原告所有车辆系贷款车,在向原告赔偿前,应该得到本车的第一债权人东风汽车公司和第二债权人唐山荣川实业公司的同意。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2月14日,原告所有的冀BW26**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13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2013年8月30日9时10分,原告的司机王强驾驶冀BW26**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唐山市丰南区老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老205国道与新2**国道交口处时,该车前部撞到前方行驶的冀BQ27**/冀BBH**挂重型半挂车后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被告现场勘查,认定王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公估车损105085元(实际开支工时配件费109085元),鉴定费3152元,施救费2000元,拆解费10908元。又查,原告所有的冀BW26**重型半挂牵引车截止2014年1月16日不欠银行贷款,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请求保险公司把保险理赔款支付给车主(原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派员查勘现场认定原告方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由被告自己对原告保险车辆做出的事故估损金额因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公估费、拆解费、施救费是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的车辆维修开支109085元,本院按评估确认为105085元;公估费3152元,拆解费10908元,施救费2000元,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21145元,扣除事故对方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100元后,由被告赔偿121045元。被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何晓尊各项损失人民币12104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么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