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毕某等三人与迟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毕某甲,毕某乙,迟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毕某。原告毕某甲。原告毕某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志,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毕某甲、毕某乙与被告迟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本院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承担280元,余款280元退还于原告。审 判 长 姜利民代理审判员 郑 坤人民陪审员 韩莉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