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孟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孟祥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战红。被告孟祥胜。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孟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