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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孟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孟祥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战红。被告孟祥胜。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孟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