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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与富阳市建泰纸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富阳市建泰纸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72号原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一街88号。负责人李飞,店长。被告富阳市建泰纸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春江街道八一村。法定代表人吕富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诉被告富阳市建泰纸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富阳市建泰纸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罗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