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麦永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永俦,李莎,华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孙峥拟稿时间2014.1.6核稿意见打印份领导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麦永俦。被执行人李莎。被执行人华其俊。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深仲裁字第819号裁决书、(2011)深仲裁字第819-1号补正裁决书、本院(2013)深宝法民三初执加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2)深宝法执字第248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莎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金众经典家园金芃阁12B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76);以(2012)深宝法执字第248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莎名下宝马牌BMW7251CL(车牌号B853DX)和丰田牌(车牌号BR611G)小汽车。现申请执行人麦永俦与被执行人李莎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麦永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莎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麦永俦以其与被执行人李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莎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莎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金众经典家园金芃阁12B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76)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莎名下宝马牌BMW7251CL(车牌号B853DX)和丰田牌(车牌号BR611G)小汽车的查封或轮候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仕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