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儋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杜某波与儋州恒大滨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波,儋州恒大滨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儋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杜某波,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xx市xx子区xx路**号****号。被告儋州恒大滨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章为党,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杜某波诉被告儋州恒大滨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9日通知原告杜某波预交案件受理费9598元,因原告杜某波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秀芬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莫壮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