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素兰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成华行初字第65号原告徐素兰,女,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法定代表人李燎,区长。委托代理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素兰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案件。我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徐素兰于2014年1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徐素兰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素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峥荣人民陪审员 李集轩人民陪审员 伍先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冷 湘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