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钟文与徐九萍、谈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徐九萍,谈先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钟文,男,1993年3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卫芳,系原告父亲。被告徐九萍,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谈先中,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诉被告徐九萍、谈先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文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钟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钟文负担。审 判 长 罗 辑代理审判员 王囡囡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