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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新兴县康正动物诊疗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康正动物诊疗服务有限公司,陈华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新兴县康正动物诊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古结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洁文(系古结平胞弟),男,居民,住新兴县。被告陈华宝,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康正动物诊疗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康正动物诊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康正动物诊疗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30元,由原告新兴县康正动物诊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绍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