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4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生,住沈丘县周营乡张营行政村徐营村。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52岁,住沈丘县纸店镇纸东行政村纸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许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