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俊峰与被执行人谷占臣、桦川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峰,矫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峰,身份证号码23082619541228041X,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被执行人矫维彬,身份证号码23082619670308021X,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俊峰与被执行人矫维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矫维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利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