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3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北京兴盛凤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盛凤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787号原告北京兴盛凤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1号嘉源五孔桥农副产品市场4幢北侧第1间平房法定代表人崔凤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富利,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558号大户型9号。法定代表人马学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仁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学儒,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原告北京兴盛凤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凤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鸿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盛凤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富利,被告鹏鸿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仁通、马学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兴盛凤杰公司诉称:2013年6月24日,原告委托被告运送大米两批共100件至广州李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店和第二分店,总货款为17300元,但被告未尽到妥善运输义务,导致大米被雨水浸泡发霉,收货人拒绝收货,亦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73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被告退还运费141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鹏鸿物流公司辩称:被告为原告运送两批大米至广州的事实属实,但因收货方拒绝收货,被告又将大米运回北京,目前货物还在被告处,原告应将可以利用的部分拉回以减少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大米价值被告认为过高,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范建威代表兴盛凤杰公司委托鹏鸿物流公司运送大米共100件,鹏鸿物流公司出具运单(代承运契约书)两份,编号分别为6409913、6409914,到站均为广州,运费分别为600元、810元,货物名称分别为大米40件、大米60件。现兴盛凤杰公司主张,上述货物系广州李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店和第二分店向其购买,每件173元,总货款17300元,货物在运至第一分店卸货过程中,第一分店发现大米有发霉变质情况,故拒绝收货,第二分店此后亦未收货,后鹏鸿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回北京。对此,兴盛凤杰公司向本院提供广州李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店和第二分店分别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至鹏鸿物流公司处对涉案大米进行了勘验,大米存在发霉变质情况。上述事实,有原告兴盛凤杰公司提供的运单(代承运契约书)、范建威出具的证明、范文其出具的证明、广州李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店和第二分店分别出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鹏鸿物流公司出具的运单,具有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兴盛凤杰公司与鹏鸿物流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鹏鸿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妥善安全运至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现鹏鸿物流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兴盛凤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对货物的名称及价值予以认定,并且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大米存在发霉变质,兴盛凤杰公司难以对每袋大米进行拣选并重新利用,故兴盛凤杰公司要求鹏鸿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7300元并退还运费141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鹏鸿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进行了明确约定,故该部分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兴盛凤杰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兴盛凤杰商贸有限公司运费一千四百一十元;二、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兴盛凤杰商贸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一万七千三百元;三、驳回北京兴盛凤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兴盛凤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八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鹏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凯欣人民陪审员 马 浩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