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祥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西路81号1-5层。法定代表人:周华,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大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6号8楼。法定代表人:张海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清水,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南非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A00605623,原住福建省石狮市万灯巷88号。被执行人王丽玲,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9002196303131023,住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1082-1084号祥鸿集团。被执行人王金展,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9002195306271019,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8-1号。被执行人柯琼珍,女,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9002195712191022,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8-1号。被执行人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806-810号。法定代表人:何清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庆莲桥金汇花园二期二幢一层。法定代表人:何作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经济开发区西区南翔路206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经济开发区南翔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何作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518858.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石狮市祥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何清水、王丽玲、王金展、柯琼珍、金隆(泉州)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祥鸿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印染有限公司、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泉州豪生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泉州市洛江中心区C20-05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