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东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郑伟与郑立华、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区北大街办事处、第三人邢台市中兴东大街旧区改造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郑立华,邢台市桥东区北大街办事处,邢台市中兴东大街旧区改造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东民初字第39号原告郑伟,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生,现住四川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郑立华,女,汉族,1957年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区北大街办事处,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第三人邢台市中兴东大街旧区改造指挥部,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郑伟与被告郑立华、第三人邢台市桥东区北大街办事处、第三人邢台市中兴东大街旧区改造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原告郑伟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谷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