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明信铝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4001247689,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乐路村(田旺路)。法定代表人张鸿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景林,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124726,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曹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择力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薛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