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郑砚双与唐金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砚双,唐金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郑砚双。被执行人唐金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砚双与被执行人唐金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金照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